中新社北京11月5日电 (记者 张素)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、收取租金的行为,但未造成租户损失,租户与叶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了商场商铺。经过一审、二审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,宣告叶某某无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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