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,境外一些政客和媒体将目光集中于第六十三条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,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、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”。声称该条把中国法律管辖范围任意延伸至境外,构成所谓“长臂管辖”,甚至将其解释为要求境外组织和个人承担促进民族团结的普遍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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